约瑟夫·海顿的《F大调弦乐四重奏》作品3之5,在霍博肯目录中编号为Hob.III:17,常被称为《第十七号弦乐四重奏“小夜曲”》。这首作品最著名的部分是第二乐章,一首C大调的行板,其音乐风格模仿了当时流行的小夜曲形式:第一小提琴奏出悠扬、歌唱性的旋律,而第二小提琴、中提琴和大提琴则以拨弦方式提供伴奏,营造出类似吉他或琉特琴的伴奏效果。整个乐章旋律优雅、宁静,具有典型的古典时期室内乐气质。需要注意的是,关于这部作品的真实作者,音乐学界长期存在争议——有研究认为它可能并非海顿本人所作,而是出自另一位作曲家之手(如霍夫曼或帕耶),但传统上仍将其归入海顿名下,并在音乐会曲目中广泛演奏。全曲共四个乐章,除第二乐章外,第一乐章为快板,第三乐章为小步舞曲,第四乐章为活泼的终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