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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北京考区2005年夏季考试报名简章
一、开设项目:钢琴、小提琴、手风琴、电子琴、萨克斯、二胡、琵琶、古筝、成人歌唱和少儿歌唱。
二、考试时间、地点:歌唱及各种乐器的考级大致安排在8月1日至8月5日之间。每个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、地点将从2005年7月11日起,按照考级项目、准考证编号顺序用以下三种方式公布:
1、在168信息台的考级咨询专线"16850355"中公布。该电话为24小时有偿声讯服务,请您用音频电话机拨打上述号码,拨通后按语音提示操作,即可查得所需信息。
2、从2005年7月11日起还可到下列地点查询:
a.中国文联大楼(农展馆南里十号,东三环路长虹桥东北侧。工作日查询在九层908室,节假日在传达室);
b.北京市音协(西长安街七号,六部口电报大楼东侧)。
3、在中国文联网站公布。该网站的网址是:http://www.cflac.org.cn,进入该网站后,点击"文艺家协会--中国音乐家协会"进入中国音协网页,即可查阅。
三、报名时间、地点:
1、北京市音协:5月16日至5月27日的每周一、三、五下午13:30--16:30在西长安街七号北京市音协报名。北京市音协位于六部口电报大楼东侧,北京市文化局院内,乘一线地铁或1、4、37、52、57、802、808、特1路及百利宝专线汽车在西单站下车,或乘10、14、22路汽车在六部口站下车即可到达。北京市文化局院内不许外单位车辆进入。
2、中国音协:5月23日至6月17日的每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下午13:30--16:00;在农展馆南里十号中国音协报名。中国音协位于东三环路长虹桥东北侧的文联大楼内,附近有兆龙饭店、农业部等单位,乘113、300、302、402、405、412、416、701、705、718、801、815、特3路汽车和115路电车在农展馆站下车,或乘43路汽车在团结湖北口站下车即可到达。
凡集体报名的单位,请在5月23日之前先拨打电话65389267或65389287与我会办公室联系,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。 四、报名手续、程序: 1、关于报考级别,请考生事先征求指导教师意见,根据本人实际程度选择适当的级别后再填报,报名之后不得改级,不予退款。 2、前来报名者须带报考费,同时带考生同一底版的近期半身免冠小二寸照片(护照相)三张,领取报名表后按要求填写。 3、交纳照片、报考费及填好的报名表,办理准考证。 4、报名费标准:每人次10元;乐器及歌唱考试费标准:一级40元;二级50元;三级60元;四级70元;五级80元;六级90元;七级100元;八级110元;九级120元;十级130元;等级证书费:15元。
5、参加电子琴重奏考级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办理报名手续,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说明。 五、填写报名表要求: 1、字迹工整规范、项目齐全、内容准确,考生姓名中的多音字、冷僻字、异体字均须注明汉语拼音。 2、指导教师的姓名、工作单位请向教师本人问清后填写,不要凭想象随意填写。 3、如有代替他人报名,有些项目不明的,请务必问清后再填,以免发生差错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六、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:
(一) 钢琴:
1、教材:《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合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周铭孙,新华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
1)基本练习:各级考生按照该书中规定的条目及要求进行准备,考试时由主考老师从中抽查一组。
2)练习曲及乐曲:各个级别均须在每级的四类曲目中各选一首(可由自己灵活组合,但不可在某一类中选两首或某一类中不选),共计四首乐曲参加考试。不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或擅自减少乐曲数目者,其考试成绩一律计为不及格。
3、其他:一律要求背谱演奏。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二) 小提琴:
1、教材:
1)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出版的《全国小提琴演奏(业余)考级标准教材(第一版)》,或《全国小提琴演奏(业余)考级标准教材(修订版)》,两者任选其一,但是,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。
2)《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-10级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第二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请指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"考生注意事项"及其"附:"的内容。
1)音阶与琶音: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,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。教材第一版的音阶、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。
2)练习曲: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,考级时可自选2首练习曲(必须是一首带"※"标记和一首不带"※"标记,或两首均带"※"标记的),供考试委员抽考其中一首。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。
3)协奏曲:除第一级外,其他各级均须自选协奏曲的一个乐章应考。(莫扎特第三协奏曲、第四协奏曲必须演奏华彩段(Cadenza)。教材中为第三协奏曲提供了弗兰科编的《华彩乐段》)。
4)外国乐曲: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。
5)中国乐曲: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,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。第四级以上(含第四级)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(见教材中"考生注意事项"的"附:",乐谱见《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-10级》)。
3、其他:
1)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(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);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(Vibrato);六级考生要自己调音;八级的无穷动必需跳弓。
2)除在职人员或另有特别规定者外,所有曲目一律要求背谱演奏。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三) 手风琴:
1、教材: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1月版的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最新修订本)》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基本练习:1-8级的基本练习,按《全国手风琴演奏(业余)考级基本练习合集》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;9、10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3-8级的范围内抽查。
2)乐曲: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、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,共计二首。
3、考试要求及其他:手风琴考试内容做了调整,目的在通过减轻负担,提高质量。减轻了负担,教师和考生有更充裕的时间,对作品的演奏进行精雕细琢,培养考生塑造音乐形象的能力和音乐鉴赏的水平,增长学习音乐的兴趣,达到陶冶情操、提高素质的目的。为此,考试内容调整后的手风琴考级,对考生演奏技巧的娴熟程度、演奏的完整性、音乐风格的准确性、音乐形象塑造的鲜明生动性等,都将比过去的要求更加严格。
1)考生参加考试,基本练习、练习曲、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。
2)除9、10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,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律要背谱演奏。
3)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,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四) 电子琴: 单排键电子琴:
1、教材: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王梅贞,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 1)基本练习:按照教材中的要求实施。 2)乐曲:由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钢琴曲、两首电子琴曲(共计三首)参试。
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:上述两首电子琴曲目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。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王梅贞,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)。
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的,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,每4人为一组。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,不得有陪考。
以重奏曲代替电子琴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: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的基本练习及一首钢琴曲后,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部分的电子琴曲(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,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电子琴曲;若选考两首重奏曲,就无须再弹电子琴曲。重奏不要求背谱)。
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,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。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,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。
3)视奏与编配:7-9级的考生,须按照专家委员会编的《视奏与编配试题集》中的有关要求准备视奏与编配的考试。
(五) 萨克斯:
1、教材:《全国萨克斯管演奏(业余)考级教程》(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初版)。
《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(第二套)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初版)。
考生可在以上两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以第一套教材(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)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为:
1)1-4级的考生,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。此外,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。
2)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、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、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,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。
3)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以第二套教材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:
1)音阶:1-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,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。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-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。
2)练习曲:1-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"★"及不带"★"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。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。
3)乐曲:1-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、外乐曲各一首参试。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《音乐会练习曲》与《野蜂飞舞》两首乐曲,因篇幅均较短,故此按一首乐曲计。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(中、外不限)。
4)8-10级考生加试视奏。
3、其他:
1)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,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。
2)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六) 二胡:
1、教材:《全国二胡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第一套、第二套及第三套,均可在考级中使用。考生既可选用某一套作品集的某一个级别应试,也可以在这三套作品集同一级别的曲目中交叉选用应试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目录中有"△"标记的为必考曲目。
2)除必考曲目外,考生还须在规定范围内按以下要求自选:一、二级自选练习曲3首、乐曲1首; 三级至十级自选练习曲、乐曲各1首(第一套教材中,六级的必考练习曲为目录的第一、二首,考生自选其一)。
3)五级以上(含五级)考生加试视奏。
3、其他:除视奏曲目外,一律要背谱演奏。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七) 琵琶:
1、教材:《全国琵琶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,新华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练习曲: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。
乐曲:1-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;5-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"*"号及不带"*"号标记的各一首。9-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"*"号标记的两首,不带"*"号标记的一首。
3、其他: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。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八) 古筝:
1、教材:《全国古筝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邱大成,新华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各级曲目中带"★"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,其他均为自选曲目。
2)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"★"号标记和不带"★"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,或选两首带"★"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。
3)报考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"★"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。
4)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,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九) 歌唱:
成人歌唱:
1、教材:
1)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》及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部分曲目)附钢琴伴奏谱》,主编:吴雁泽,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。
2)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伴奏)》CD盘,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参加考试者需要按自己报考的级别,在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》相应级别的曲目中选唱歌曲两首,其中至少要有一首中国歌曲。
2)参加考试时,考生需自备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(伴奏)》CD盘作为考试时的伴奏。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。
3)考试时可以移调演唱。
少儿歌唱:
1、教材:《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》(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吴雁泽,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1)考生在《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》相应级别的曲目内,自选"必唱歌曲"(有"★"号标记者)和"选唱歌曲"各一首参加考试。
2)所选歌曲有多段歌词,请按该歌曲的"演唱提示"的要求处理。
3)考生须自带《全国少儿歌唱伴奏CD》,按所选曲目编号参加考试。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。
4)各级的伴奏光盘CD都有两张:A盘的伴奏有旋律,B盘的伴奏除前、间奏外,较少有旋律。考生可在两种伴奏盘中任选一种参试。但鼓励考生采用B盘。
5)考试时各级别均可在±大二度以内移调演唱。
考生条件:年龄在16岁以下(1989年1月1日后出生)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。
七、对本简章中说明的各项事宜仍有疑问者,请在报名现场找我会工作人员当面咨询,或在工作时间内(周一至周五的9:00--16:00)拨打考级办公室电话:65389267/65389287咨询。
来源:http://www.cflac.org.cn/wl/xh/2005-04/26/content_4134164.htm |